▌12月5日,陕西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

将抽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11批次药品予以公告,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为性状、检查、鉴别、浸出物、含量测定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有4批次药品为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。

截至12月5日,据医药地方台统计,今年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12期药品质量公告中,共查处批次不合格药品,不合格批次最多的5个品种分别是地龙、麸炒苍术、琥珀、盐杜仲、苍术。

对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单位,相关市(县、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,正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。

▌12月4日,广东省药监局发布《关于药品抽查检验信息的通告年第11期》。

年10月,全省共抽查检验60个药品生产企业、个药品经营企业和个医疗机构的个品种共批次药品。

经核查确认,本期抽验信息公布如下:个品种批次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,18个品种20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,主要不符合规定项目有性状、水分、装量差异、重量差异等。

据悉,流通环节有17批次,使用环节有3批次。其中4批次药品当地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留样核查检验结果是“留样合格””。

此次公布的不合格名单中,有很多常用药榜上有名:蒲地蓝消炎片、银花感冒颗粒、银黄颗粒、柴胡注射液、补肾强身片、肺宁胶囊、感冒解毒颗粒、黄连上清片、咳特灵胶囊等。

广东省药监局责成有关市药监局对检验不合格药品采取查封、扣押、暂停销售、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查处,并对这些药品继续进行跟踪抽查检验。

▌日前,从广东中山、佛山、广州三市药监局获取最新行政处罚信息,共有5家药企因生产/销售假劣药被点名!

这5家企业分别为中山市健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、佛山星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、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、天士力(佛山)医药有限公司、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。其中前三家企业的主要违法事实为生产假劣药;另外两家的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假劣药。

具体处罚详情如下:

中山市健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

主要违法事实: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“”的药品“莲子”在流通环节(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沙分店)经抽样检验,结论是产品全部或部分未取出莲子心,不符合标准要求。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“”的药品“莲子”和批号为的药品“莲子(白米莲)”经抽样检验,结论也是产品全部或部分未取出莲子心,不符合标准要求。
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违反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三款第六项,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,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:1、没收不合格产品;2、没收违法所得:.00元;3、罚款:.95元。
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:主动履行,/11/22

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: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/11/1

经办机关或单位:稽查局

佛山星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

主要违法事实: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莲子(批号:)经检验结果为性状不符合《中国药典》年版第一部规范,当事人存在不按规范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。
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当事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八条“药品的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……”的规定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“禁止生产、销售劣药。”和第三款第(六)项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劣药论处:(六)“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”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“第七十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……和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,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……”的规定进行处罚;根据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》和《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》进行处罚。给予警告、没收不合格产品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:已履行
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: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11月2日

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

主要违法事实:该单位于年10月至年5月间生产、销售的中药饮片紫花前胡(批号:),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,[性状]、[鉴别]、[含量测定]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,《检验报告》备注“本品为非紫花前胡法定标准收载品种”(报告编号:YC0197);于年3月至年7月间生产、销售的中药饮片紫花前胡(批号:),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,[性状]、[浸出物]、[含量测定]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,《检验报告》备注“本品为非法定标准收载品种”(报告编号:YC0117)。上述两批次药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,为假药。该单位生产批次紫花前胡的销售所得金额为.20元,货值金额为.62元;生产批次紫花前胡的销售所得金额为1.55元,货值金额为.80元。综上,该单位生产上述两批次假药紫花前胡的违法所得为.75元,货值金额为.42元。同时,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的行为
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违反了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第十二条第(七)项、第八十六条、第八十七条、第一百一十二条、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二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行政处罚结果:1.警告;2.没收假药紫花前胡(批号:)3.50kg;3.没收违法所得.75元;4.罚款.10元。
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: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天士力(佛山)医药有限公司

主要违法事实:当事人销售劣药“感冒软胶囊”(批号:)。
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(六)项“禁止生产、销售劣药…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劣药论处:……(六)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”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“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”。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“药品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未违反《药品管理法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,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、劣药的,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、劣药和违法所得;但是,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”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。
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:已履行
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: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11月23日

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

主要违法事实:该单位销售的紫花前胡(生产单位: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,批号:)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,、、检验项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(报告书编号:YC0117),检验结果备注为“检品为非法定标准收载品种”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项的情形,为假药。该单位从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紫花前胡,上述涉案药品扣除购进成本后实际经营利润即违法所得为.25元。
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该单位销售上述涉案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: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假药。

行政处罚结果:没收违法所得.25元。
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: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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